值得注意的是,推遲入職者的家屬如持有“家族滯在”簽證,那么該名家屬也具備申請變為“特定活動”簽證的資格。
另外,該日本律師也對遭企業解雇的外國員工所持簽證情況進行了解釋。
這類遭解雇的外國員工,也必須持有“技術·人文知識·國際業務”等類型簽證方可遵循以下規定及建議(由自身原因被解雇者不包含在內)。
1.希望留日求職者
(1)可在日本居住至現有簽證到期。
(2)如希望臨時賺錢貼補家用,可申請“資格外活動(打工許可)”。
此情況需向入國管理部門提交相關“解雇證明”及“正在求職”的材料。一旦被許可,將獲得自申請日開始計算的90日以內的打工資格,仍要遵守1周不超過28小時之規定。
(3)簽證到期后還可繼續留日求職。
希望繼續留日求職者,可申請“特定活動”簽證延長在日時間。
值得注意的是,該求職者的家屬如持有“家族滯在”簽證,該家屬也具備申請變為“特定活動”簽證的資格。
2.打算回國者如持有“退職證明”等資料者,可申請“短期滯在”簽證,為處理回國相關事宜爭取到更多時間。
撰文日本律師在最后還提到,有部分外國員工所在的日本企業已破產倒閉,不能再開具擁有法律效益的“解雇證明”。在這種情況下,遭解雇者自己提出的“關于被解雇的自我申告書”也將被酌情予以采納。(吳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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